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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章利君与汪招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利君,汪招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67号原告:章利君。被告:汪招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利君诉被告汪招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利君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利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