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麻某甲与麻某乙、麻某丙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某甲,麻某乙,麻某丙,聂某,麻某丁,麻某戊,麻某己,麻某庚,麻某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麻某甲。委托代理人乔建成,石家庄市新华区华表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麻某乙,男,汉族,1956年6月28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陈村富源6巷。上诉人(原审被告)麻某丙。原审被告聂某。原审被告麻某丁。原审被告麻某戊。原审被告麻某己。原审被告麻某庚。原审被告麻某辛。上诉人麻某甲、麻某乙、麻某丙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期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麻某甲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未作审理,二审期间,经调解不成,本案应发回重审。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