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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枝生与孙仁飞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枝生,孙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李枝生,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被执行人孙仁飞,男,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仁飞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枝生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红砖欠款18505元及利息;(二)执行费178元及执行过程中实际产生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仁飞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其他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其动产、不动产予以扣押、查封、拍卖、变卖;以22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