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某某县第一中学与刘某、第三人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县第一中学,刘某,景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250-1号原告某某县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田某某,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第三人景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县第一中学与被告刘某、第三人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张小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禄审 判 员 张小侠人民陪审员 严炳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