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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自诉人卢某某、卢某与张某某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卢某,张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刑初字第46号自诉人卢某某,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张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卢某,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张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自诉人卢某某、卢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卢某某、卢某称与被告人张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卢某某、卢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卢某某、卢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云锋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