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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诉文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住所地。代表人雷泽玉,行长。被执行人文瀚,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18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天执字第12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