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诉保字第0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孙红与孙良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红,孙良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诉保字第00058-1号申请人孙红,居民。被申请人孙良志,农民。申请人孙红与被申请人孙良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良志所有的苏G×××××号五菱牌小型普客车一辆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万元(现该车因交通事故被扣押在灌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灌云新部支行存单存款人民币2万元(账号:10×××63)作为担保。本院在保全过程中,被申请人孙良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现金人民币2万元(该现金已交在本院执行局账户上)作为反担保金,要求对被申请人孙良志所有的苏G×××××号五菱牌小型普客车一辆解除诉前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孙良志所有的苏G×××××号五菱牌小型普客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孙红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灌云新部支行存单存款人民币2万元(账号:10×××63)冻结。三、冻结被申请人孙良志所有的现已交在本院执行局账户上现金人民币2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