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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张友建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张友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139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重庆国际商务中心17楼及16F-1、16F-4、18F-1、22F-3、22F-4,组织机构代码77849406-4。负责人周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纲,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苟婷,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友建,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友建保险纠纷一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汪曼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良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