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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4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秀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213号罪犯陈秀,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福铁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赔人民币22464.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13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秀系累犯,且不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秀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