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庆林与刘志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林,刘志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王庆林,住德惠市。被告刘志田,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林与被告刘志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返还原告308元,另3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