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庆林与刘志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林,刘志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王庆林,住德惠市。被告刘志田,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林与被告刘志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返还原告308元,另3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