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6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6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郑桂贤,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代理检察员李小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郑桂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8月份,被告人王某先后在浙江省瑞安市和苍南县龙港镇、宜山镇等地,利用购买的“伪基站”相关设备强制拦截、屏蔽移动公司正常的通讯信号,利用该“伪基站”发送各类广告短信共计59300条。2015年1月4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某提供的线索并在其协助下,于苍南县龙港镇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黄某某等六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立功材料,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有立功表现,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现具有立功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1个月22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二、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附充电线)1台、蓄电池1台、逆变器1台、机盒1只、天线若干,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春雪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允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