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东津泽棉纺有限公司诉德州市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津泽棉纺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德州市陵城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陵行初字第8号原告山东津泽棉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向洪,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世雨,德州市陵城区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齐永军,区长。委托代理人卢中,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德州市陵城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姜清宝,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富志,德州市陵城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山东津泽棉纺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被告德州市陵城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山东津泽棉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世雨,被告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卢中、被告德州市陵城区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富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9月3日,二被告为原告颁发了陵国用(2004)字第74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为185524平方米,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3年12月1日。2013年5月21日被告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原陵县人民政府)陵政字(2013)19号批复无偿收回原告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72300平方米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收回土地应给予原告补偿。该批复中无偿收回土地的行政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陵政字(2013)19号关于德州市陵城区国土资源局收回并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一份;2、陵土国用(2004)字第74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原告山东津泽棉纺有限公司享有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被告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名下陵国用(2004)字第7496号国有土地中部分土地72300平方米确已收回,并未给予原告补偿。被告德州市陵城区国土资源局同意被告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结合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及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做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1号、2号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故对以上两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山东津泽棉纺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3日取得了陵国用(2004)字第74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为185524平方米,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3年12月1日。2013年5月21日被告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原陵县人民政府)陵政字(2013)19号批复,批复载明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德州市陵城区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无偿收回原告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72300平方米土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原告山东津泽棉纺有限公司持有合法的陵土国用(2004)字第74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对该证载明的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被告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或旧城区改建收回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被告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原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陵政字(2013)19号无偿收回原告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确认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原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陵政字(2013)19号批复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一超审判员 王焕强陪审员 王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