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再与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六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李再,女,身份证号码×××2726,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委托代理人刘权,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六车队,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法定代表人:余国才,车队长。委托代理人陈发齐、梁荣泽,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0六车队员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负责人:冯海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富福,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再诉被告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〇六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9.54元减半收取3249.77元,由原告李再负担。审 判 长 吴 俊审 判 员 王 芬人民陪审员 卜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