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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8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冯×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8662号申请人冯×,女,1946年3月5日出生。申请人刘×1,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申请人刘×2,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申请人冯×、刘×1、刘×2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达成(2015)马民调(00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刘永坤和冯×的夫妻共同房产出售,出售所得价款50万元。由其女儿刘×1以其自己的名字,用此卖房款50万元租赁价值517580元的房屋供给冯×居住,不足的款项及其他费用由刘×1支付,冯×生前对此房拥有居住权(此租赁房屋已于2014年6月2日由刘×1签订了租赁合同,现冯×已实际居住)。2、冯×去世后,此房产使用权归刘×1,在冯×去世后的三年内由刘×1支付刘×2人民币25万元。2015年5月21日,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三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冯×、刘×1、刘×2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达成的(2015)马民调(00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