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2015.187-朱力辉-曲明晶-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力辉,曲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朱力辉,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曲明晶,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朱力辉与被执行人曲明晶离婚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26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一、原告曲明晶与被告朱力辉均同意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孩朱香羽(2009年5月29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3年10月份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第字第2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