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锦霖与蔡慧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罗锦霖,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胡丽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慧聪,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锦霖与被告蔡慧聪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罗锦霖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慧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锦霖以原、被告欲庭外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锦霖撤回对被告蔡慧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罗锦霖负担。审判员吴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方艺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