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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锦霖与蔡慧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罗锦霖,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胡丽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慧聪,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锦霖与被告蔡慧聪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罗锦霖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慧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锦霖以原、被告欲庭外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锦霖撤回对被告蔡慧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罗锦霖负担。审判员吴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方艺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