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邹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玉斗与邹城市城前镇后标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斗,邹城市城前镇后标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邹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斗。被执行人邹城市城前镇后标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李玉斗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城前镇后标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09)邹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10月22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邹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祥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