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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许庆泰诉杨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泰,杨贤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100号原告:许庆泰,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庆阳,长丰县双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贤龙,男,1963年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庆泰诉被告杨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庆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庆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庆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按2050元收取,由原告许庆泰承担。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