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钟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钟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刘某某,男,住沧州市。被告钟某某,女,住沧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钟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