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田春有诉沙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有,张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田春有,男,住敖汉旗。被告张立民,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春有诉被告沙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春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春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春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春有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景海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