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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田春有诉沙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有,张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田春有,男,住敖汉旗。被告张立民,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春有诉被告沙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春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春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春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春有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景海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