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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沁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白娥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白娥,朱秋莲,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721-号申请人沁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银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白娥,女,1942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秋莲,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凯,男,1997年3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民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白娥、朱秋莲、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