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温州市远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成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温州市远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成远,林秀华,青岛博阳置业有限公司,瑞安市佩特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振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65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金凡。被告温州市远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秀华。被告陈成远。被告林秀华。被告青岛博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虎。被告瑞安市佩特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纪东。被告浙江振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告温州市远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成远、林秀华、青岛博阳置业有限公司、瑞安市佩特来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振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邹丽雅人民 陪 审员 蔡永林人民 陪 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戴程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