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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泮敏强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泮敏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泮敏强,浙江省湖州市人,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2005年4月5日因赌博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1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1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3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4日因吸毒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5)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泮敏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舒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泮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3.2015年2月18日、19日、20日晚,被告人泮敏强结伙姚啸(已判决)3次在本市吴兴区埭溪镇君悦商务宾馆6522房间容留刘某、张某甲吸食毒品。4-6.2015年2月25日、26日、28日晚,泮敏强结伙姚啸3次在本市吴兴区埭溪镇君悦商务宾馆6530房间容留刘某吸食毒品。7.2015年3月2日14时许,泮敏强在本市吴兴区埭溪镇君悦商务宾馆6530房间容留刘某、张某乙吸食毒品。8.2015年3月3日17时许,泮敏强在本市吴兴区埭溪镇君悦商务宾馆6530房间容留刘某、余某吸食毒品。综上,2015年2月至3月间,泮敏强单独或结伙容留他人吸毒8次,共计13人次。上述事实,被告人泮敏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某、张某甲、张某乙、余某、沈某的证言,同案人姚啸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尿样毒品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敏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泮敏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刑罚之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泮敏强曾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泮敏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泮敏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泮敏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 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水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