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佩东与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佩东,王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919号申请执行人王佩东,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建宏,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佩东与被执行人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宏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佩东人民币18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5元、执行费人民币261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王建宏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宏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还到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查无被执行人的国土、房管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王建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建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庆审判员 洪长城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