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立一民抗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诉人姚若宏与被申诉人张晓光离婚纠纷一案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若宏,张晓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立一民抗字第00070号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姚若宏。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晓光。申诉人姚若宏因与被申诉人张晓光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审民终再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审查后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辽检民(行)监(2015)21000000019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审民终再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高 翔审判员 姜 丽审判员 王怀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