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84号原告王某某,男,1991年2月0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程诺,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某,女,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昌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