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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新华、沈钊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田洪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熊国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新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钊。法定代理人沈友泉。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卫星,黄梅县小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洪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梅县宏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真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沈新华、沈钊、田洪亮、黄梅县宏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已与沈新华、沈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涂建锋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方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