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夏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夏某,个体。因本案,于2013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郭献金,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娜、代理检察员顾蔚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夏某及辩护人郭献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2013年3月底至同年4月8日,���告人夏某为非法获利伙同“晶晶”(另案处理)在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679号被告人夏某经营的小店内开设赌场,约定被告人夏某占赌场70%股份,“晶晶”以社会股形式占赌场30%股份,被告人刘某在赌场内负责抽头。同年4月5日至4月8日期间,该赌场纠集方某、王某甲、孙某、徐某、张某等人多次以“硬牌九”形式进行赌博,赌场分别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4000余元、3000余元、470元,共计人民币9470余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夏某退出赃款人民币94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王某甲、孙某、江某、俞某、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申请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寻衅滋事2013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及王某乙、董某(另案处理)驾车至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渔市大街九里香饭店门口时,见被害人马某乙蹲在该饭店门口,被告人刘某便一人下车与马某乙搭讪并要求其至雅典娜宾馆发生性关系,但遭到马某乙拒绝,二人继而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刘某踢打马某乙,致使马某乙受伤。马某乙的朋友接到电话得知马某乙被打,赶至现场劝架时被被告人刘某同行的董某持刀砍伤。马某乙外伤致左侧尺骨鹰嘴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金某外伤致右腰部3.7cm裂伤、左腕部3.1cm浅裂伤,损伤程度未达轻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赔偿马某乙人民币15000元,赔偿金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马某乙和金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证人马某甲、金某、董某���王某乙、苏某的证言,视听资料光盘,舟山市门诊病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承诺书,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夏某因同一事由已被行政拘留四日并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折抵刑期和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三、被告人夏某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九千四百七十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红伟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人民陪审员 陈方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韩梦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