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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本县刑初字第00093号公诉机关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8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机动车驾驶员,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满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8月3日20时45分,驾驶辽EH3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核载:1.7吨,实载:6.58吨)沿本溪满族自治县观音阁西山路由本桓线向长江路方向行驶,行至西山路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水库管理局门前路段时,由于其夜间驾驶仓栅式货车上路行驶,忽视瞭望、车辆超载,将同向前方刘某甲骑行的自行车刮倒,造成刘某甲重度颅脑损伤后致植物生存状态的重伤后果。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被审查归案。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除保险公司理赔款外,被告人李某某给付被害人赔偿款5万元,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近亲属表示暂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本案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人杨某某、范某某、刘某乙、郑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县公交认字第2014(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本溪佳成法医司法鉴定所本佳检字第2014147号乙醇检验报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中警鉴字(2014)2771号检验报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辽)公(本溪县)鉴(伤害)字(2015)003号鉴定文书、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视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 红人民陪审员 李 特人民陪审员 赵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会师附:相关法律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