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旭日与青岛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市规划局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旭日,青岛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市规划局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高旭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肖立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凤,女,汉族。被告胶州市规划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宫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旭日与被告青岛胶州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市规划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旭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乐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