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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兰竹与金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兰竹,金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保字第59号申请人:李兰竹。被申请人:金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新华街366号。法定代表人:姚波峰。金华市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李兰竹与被申请人金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仲裁一案中,于2015年5月20日将申请人李兰竹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的房产(查封保全价值247104元)予以查封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兰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的房产(查封保全价值24710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董丽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婺保字第59号金华市建设局房管处:关于申请人李兰竹与被申请人金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仲裁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婺保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金华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以南、双龙南街以东1幢2层的房产(查封保全价值247104元,证号:00180196号)。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联系人:立案庭陈彪,执行公务证号码:33070125电话:8246****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