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新春与李立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春,李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春,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2日,住宝鸡市新华路20号楼。被执行人李立刚,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3日,住宝鸡市凤县黄牛镇宽滩村二组2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立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立刚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4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李立刚所有的。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年月)。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