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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何小浪与况小超,重庆市俊华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浪,况小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市俊华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何小浪,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胡进军,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况小超,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二十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7343706-6。负责人刘明玖,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继龙(系公司员工),男,生于1983年8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俊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县汉丰街道平桥片区开州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66355017-7。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浪诉被告况小超,被告重庆市俊华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浪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小浪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