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与孙某丁、孙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89号原告:孙某甲,男。原告:孙某乙,男。原告:孙某丙,男。被告:孙某丁,男。被告:孙某戊,女。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诉被告孙某丁、孙某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福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朝升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滑培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8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