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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守永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永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守永,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4年10月1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艳,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守永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守永、辩护人赵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被告人王守永在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张庄村村主任张某某家做客期间,遇见村民找张某某要求解决供电问题时得知,通电需要提供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丰登坞国土资源所出具的“村民新建住宅供电确认单”,被告人王守永承揽了办理“村民新建住宅供电确认单”之事。后被告人王守永在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政府附近找到非法办理假证人员以七百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村民新建住宅供电确认单”六份,后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伪造的供电确认单为六户办理了供电手续。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守永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守永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赵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守永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没有异议。在量刑上,一、被告人王守永主观恶性不深,是基于好心想帮助村主任和村民解决供电问题,遇到办假证的,才自己出钱买了假的“村民新建住宅供电确认单”,被告人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二、被告人王守永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四、被告人以前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王守永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王守永在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张庄村村主任张某某家做客期间,遇见村民找张某某要求解决供电问题时得知,通电需要提供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丰登坞国土资源所出具的“村民新建住宅供电确认单”,被告人王守永承诺办理“村民新建住宅供电确认单”之事。后被告人王守永在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政府附近找到非法办理假证人员以七百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村民新建住宅供电确认单”六份,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持伪造的供电确认单为六户办理了供电手续。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调取六份村民新建住宅确认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2、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冀唐公物鉴文字(2014)055-1号印章鉴定书、(2014)055-2号笔迹鉴定书。3、证人张某1、何某某、于某某、霍某某、张某2、张某某、张某3、张某4、吕某某、王某某、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张某9、��某10、张某11、杨某某、张某12、赵某某、杨某1的证言。4、被告人王守永的供述,2013年春节过后,我到张某某家串门,有村民去张某某家让找人接电,因盖的新房子没有批示接不了,这个人走后,我对张某某说好办,我试试。他把几张他们村的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给我。有一天,我到丰润来办事,在丰润镇政府十字路口东北角的劳务市场碰到一个发广告的,我就问他能办土地所证明吗,那个小伙子说可以办,得给七、八百,我就同意了,我把张某某给我的复印件给了那个人。三天后的上午八点半还在这个地方,见到那个人后他把开好的信给我,我给他不是七百就是八百,我就走了。不是当天就是第二天,我给张某某送家去了。张某某想给我钱,我没有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守永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守永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守永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马德银审判员  刘秋红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