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李匡政与刘慧杰、解方鸽担保物权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匡政,刘慧杰,解方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李匡政,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慧杰,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解方鸽,女,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匡政与被申请人刘慧杰、解方鸽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匡政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担保物权确认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匡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匡政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