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浩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