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6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817号原告李某。被告罗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