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蒋庆云与韩青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庆云,韩青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295号原告:蒋庆云,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韩青松,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原告蒋庆云与被告韩青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蒋庆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青松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庆云诉称:原告为被告运输沙子等材料,被告累计欠原告运费170000。被告称工程结束付款,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170000元。韩青松未有答辩。蒋庆云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欠条一份。内容为韩青松于2010年10月31日出具欠蒋庆云运输费170000元。2、聊天记录一份。内容为蒋庆云向韩青松要钱,韩青松要求蒋庆云撤诉。根据当事人举证,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真实、合法并与本案关联,应予认定。原告所举证据2,仅有纸质聊天记录,不能证明系韩青松所为,故不予认定。本案经举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系熟人,原告蒋庆云系个体运输户,被告韩青松曾在江苏常州承包工程。2008年至2010年原告蒋庆云为被告韩青松从常州港运输沙子等材料到工地,被告韩青松累计欠原告蒋庆云运输费170000元,2010年10月31日被告韩青松向原告蒋庆云出具欠条,承诺工程结束付款。后原告蒋庆云多次催要,被告韩青松拖欠至今。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韩青松欠原告蒋庆云运输费170000元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依法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青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庆云运输费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韩青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克武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马方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维田本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