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孟献伶与邱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献伶,邱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91号原告:孟献伶,男,194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彭舒梅,泗县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晓东,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孟献伶与被告邱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孟献伶的委托代理人彭舒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晓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献伶诉称:被告邱晓东以办厂为由分别于2013年4月23日、2013年5月1日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80000元。被告邱晓东承诺几个月后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没有钱为借口拖延还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邱晓东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被告邱晓东未到庭未作书面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被告邱晓东以办厂为由向原告孟献伶借款120000元,约定月利率4%,时间3个月。2013年5月1日,被告邱晓东又向原告孟献伶6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孟献伶多次催要,被告邱晓东均以没有钱为借口拖延还款。以上事实有被告邱晓东给原告孟献伶出具的2张借条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孟献伶与被告邱晓东是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邱晓东依法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或者在原告孟献伶催要后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180000元。原告孟献伶出借120000元时约定月利率4%偏高,违反法律规定,故高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返还原告孟献伶180000元,其中120000元借款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自2013年4月23日起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止。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邱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