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安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竹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