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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安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竹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