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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玉增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2042号罪犯李玉增,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2005)浦刑初字第1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5月20日、2011年6月24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执字第1154号、(2011)长中刑执字第3924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玉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利文审 判 员  龙新国代理审判员  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