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2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素琴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2207-1号原告李素琴,女,蒙古族,1959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桂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李素琴诉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琴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克什克腾旗商贸广场餐饮一条街商业X号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素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克什克腾旗商贸广场餐饮一条街商业X号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世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