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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华阳-恩赛有限公司与福建澳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华阳-恩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WALTERLEVY,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财生、张秋,职员。被告福建澳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法定代表人任继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光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阳-恩赛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澳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阳-恩赛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阳-恩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阳-恩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郑贤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林玲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