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法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账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玲,李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法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张巧玲,女,汉族,1957年4月1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工农路4号。申请执行人李兵伟,男,汉族,1983年7月1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东方明珠棕榈名廷10号楼2单元4楼东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兵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兵伟立即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兵伟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兵伟名下有银行存款,该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兵伟名下的银行存款2584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现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