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翟玉霞与唐爱平、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玉霞,唐爱平,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658号申请执行人翟玉霞。委托代理人隆元聪,四川佳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爱平。被执行人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新港物流园区5-2号。法定代表人李蓓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晓,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翟玉霞与被执行人唐爱平、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唐爱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翟玉霞各项损失43280.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翟玉霞撤消了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对唐爱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唐爱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存款,有位于无锡市旺庄荣巷40号的房屋,该房屋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且是唐爱平名下唯一住房,本院暂不处置;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本院还至被执行人唐爱平所在的春丰社区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4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唐爱平还需支付翟玉霞赔款35000元,余款8280.42元翟玉霞放弃;上述35000元,唐爱平以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抵偿2万元并当场支付3000元,剩余12000元自2015年5月开始于每月月底前支付翟玉霞1000元,付完为止;若唐爱平有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翟玉霞仍可按总额43280.42元中未支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付款期限较长,翟玉霞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将唐爱平纳入了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已与唐爱平达成和解协议,但付款周期较长,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秦飞审判员 孙 森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华 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