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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沈晔与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晔,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沈晔。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晔诉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晔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晔负担。审 判 长  冷炳勇审 判 员  周 晓人民陪审员  高小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芸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