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行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高立峰、常书英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立峰、常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宝璞,局长。被执行人:高立峰、常书英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高立峰、常书英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甲155、甲156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甲155、甲15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甲155、甲15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4)甲155、甲15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庆勇审 判 员 吕 莹人民陪审员 唐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雅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