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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程绪洋与聂华军、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绪洋,张颖,聂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72号原告:程绪洋,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颖,女,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聂华军,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绪洋与被告聂华军、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绪洋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