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据的(2012)濉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效力待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2)濉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杰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欢庆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